【新视野】涉及“华润”“大白兔”“清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3起商标侵权案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4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3起商标侵权案进行集中宣判,涉及“大白兔”“华润”“清风”等品牌商标。上海知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激励保护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华润”商标侵权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是华润集团全资子公司,“华润”系列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华润公司在起诉前已受让获得涉案注册商标(第35类)。

华润公司发现,上海市闵行区某汽配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柜台墙面上突出使用“华润汽配”字样(标识),从事汽车配件零售业务。

华润公司认为,某汽配经营部的上述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华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华润公司请求判令某汽配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将其店铺中包含“华润”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其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销售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开支2.2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配经营部作为从事商品销售的主体,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某汽配经营部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某汽配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万元。

“大白兔”商标侵权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受让取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2019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常温光明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合作款产品,并在双方合作期间将大白兔商标授权光明公司使用。

光明公司发现,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奶茶粉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大白兔”字样,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光明公司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40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行就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鲜果缘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的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大白兔”文字标识已经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且没有证据证明“大白兔”系一种公认的奶茶口味,因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白兔”文字,应当视为一种可以独立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并可以此作为被指控商标侵权的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清风”商标侵权案

作为金红叶公司旗下的知名商标,“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云派公司在其生产的纸巾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金红叶公司的权利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存在多渠道、大规模销售侵权纸巾的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云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云派公司、吉某某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7500元。

不服上述判决的云派公司、吉某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云派公司侵权行为的定性正确,云派公司在权利商品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侵权商品,并通过不同的网店大规模销售,已查明的销售金额就高达1400余万元,一审酌情支持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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